法庭上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法庭上證人可否不出庭?
一、法庭上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證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遙遠”與“交通不便“須同時滿足。雖然路途遙遠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為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理由。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外,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經法院審查核實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證。
二、當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通常是不能出庭作證的。如果在一個案件審理的過程當中雙方當事人提出想要證人作證的一般是不能實現的,因為方如果想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需要提前向法院進行申請,申請通過之后才可以作證。
三、證人不出庭作證應該如何辦
在我國,刑事案件中的證人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必須到庭。下面我們逐條分析。1.不能強制到庭作證的證人范圍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但近親屬中的同胞兄弟姐妹可以被強制到庭。強制證人出庭的,應當由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
2.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后果
(
1)情節較輕的,予以訓誡。
(
2)情當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10日以下的司法拘留。但不能罰款。且需經院長批準,而非審判長。此處的拘留為10日以下的拘留,須與擾亂法庭秩序的15日以下拘留相區分。
(
3)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刑訴解釋》第78條)注意并非只要不出庭就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3.證人具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不出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引用法規
[1]《刑訴解釋》 第78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四、民事證人不出庭可以作證嗎
(一)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于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采取制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說法律上可行。且由于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二)申請公證證明對于公證行為。目前我國立法層次太低,主要是國務院的規定和司法部的配套規章。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證據規則”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可見,民事訴訟中對公證效力采取的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原則,但又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證人可能拒絕作證的情況下,采取由公證員公證其證言的真實性的方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樣既回避了因證人不出庭導致的舉證不能的風險,又避免了因證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詢問時作證不利的風險。五、證人不能出庭作證會怎么辦
1、證人有出庭的義務,若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法院會強制其到庭作證,出庭后依然拒絕作證的,根據情節予以訓誡或者拘留。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六、證人不能出庭作證怎么辦
1、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2、由國家安全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以及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引用法規
[1]《取保候審決定書》 第七十一條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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