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重要性
一、如何看待股東大會,董事會,股東大會
要說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區別,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 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聲鞯臎Q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聲念愋汀 ACD(全美董事聯合會咨詢委員會)將公司治理的目標定義如下公司治理要確保公司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被 確立,以及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建立適當的管理結構(組織、系統、人員),同時要確保這些管理結構有效運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聲譽,以及它的各個組成部分負責任。 NACD的這個定義實際上是將公司的董事會看作治理結構的核心,針對不同類型的董事會功能而言的。NACD根據功能將董事會分成四種類型1、底限董事會僅僅為了滿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 ?/p>
2、形式董事會僅具有象征性或名義上的作用,是比較典型的橡皮圖章機構?! ?/p>
3、監督董事會檢查計劃、政策、戰略的制訂、執行情況,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 ?/p>
4、決策董事會參與公司戰略目標、計劃的制訂,并在授權經理人員實施公司戰略的時候按照自身的偏好進行干預。
二、股東怎么向公司繳納出資,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股東應按所認繳的出資額向公司繳納出資,股東出資的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的使用權等,但是不能以勞務、商業特許經營權出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如實出資是最基本的義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三、公司有兩個股東,怎樣取消其中一位股東的身份
1.公司股東出現不如實出資、出資后抽逃出資、股東全部轉讓股權等情形時,公司可以召開股東會解除股東的身份,從公司股東名冊中刪除股東名字,并且進行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
四、怎樣看待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區別,董事會和股東會
您好,關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一、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股東家屬進行抽逃出資的時候,股東要承擔什么責任
1、對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對債權人,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3、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資,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資,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六、股東可以如何向公司出資,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向公司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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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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