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需要6個月后才能做嗎?
一、做勞動能力傷殘鑒定是受傷六個月才能去做嗎
1.傷情穩定后,即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不一定非要六個月后。
2.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二、出院一個月后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1、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的時間是在確認為工傷后,根據治療情況傷情穩定后,就可以馬上申請能力鑒定鑒定鑒定。
2、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后馬上就做,但是如果勞動者的傷情穩定還沒有穩定,那么就要等到傷情穩定后再申請。如果傷情沒有穩定就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要么是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不受理,要么是勞動鑒定機構也不會出具鑒定結論。申請傷殘鑒定時,公司、工傷員工或者其近親屬都可以申請傷殘鑒定,并且在申請工傷鑒定時,應提交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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