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下,在醫療事故中,有哪些行為可以構成醫療事故罪? ()
一、請問一下在醫療事故中,有哪些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要具有兩個條件(一)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范圍內,對于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于其嚴重疏于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
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于責任事故的范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二)造成嚴重后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里所說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二、醫療糾紛中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是有哪些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三、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起訴案由一樣嗎,有沒有規定?
起訴醫療事故的案由和醫療過錯的案由是一樣的,可以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作為案由起訴,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需要是醫療單位,要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賠償患者的損失。
四、怎么認定醫療事故罪,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
1、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于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說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①擅離職守的;②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③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④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⑦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2、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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