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寄存中介安全嗎?
一、房產證放中介安全嗎
建議不要把房產證放到中介。一般賣房子,中介方要求出示房產證原件,主要是為了核對產權人,房屋門牌號,面積,有無按揭,以及房屋購買的時間等房屋的基本信息。正常情況下是不需要將房產證留在中介方的。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二、們在鄉鎮購房,只有集體房產證,沒有個體戶房產證,是否安全
1.如果跟業主同為一個集體單位,可以買賣并且正常辦理過戶手續。
2.如果是外集體或單位的人,只能簽訂協議并不能完成過戶手續,建議不要購買。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產權房屋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于私產,不能上市交易。
4.如果購房者在取得房屋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么他所購的房屋所有權處在一種未經法定形式確定的狀態,購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權利不能買賣、置換、贈與、繼承、析產、轉讓不具有產權登記的房屋。如進行上述行為,也會因該行為違
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被宣布無效,法律不予保護無效的民事行為,各方的損失只能由各方自己來承擔;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主要指抵押權、典權。按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而登記的唯一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所以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在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如因項目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購房者將無法通過法律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無法部分改建所購房屋;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滿時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三、房屋沒有房產證能辦理保全嗎?
房屋保全是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房屋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如禁止出售、抵押)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因此,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如沒有房產證但可以提供其他房屋信息線索的,如已經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或者通過房產管理部門查詢到的其他房屋信息線索,則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對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四、沒有房產證中介賣房合法嗎
1、不合法。根據我國法律,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是不能買賣的,房屋買賣合同原則上屬于無效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
五、沒有房產證的房子能做房屋財產保全嗎
房屋保全是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房屋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如禁止出售、抵押)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因此,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如沒有房產證但可以提供其他房屋信息線索的,如已經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或者通過房產管理部門查詢到的其他房屋信息線索,則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對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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