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約定明確的期限。在實踐中,確實有一些職工在工作中表現消極,經常違反企業規章和勞動紀律但情節又夠不上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要解除勞動關系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解除勞動關系又給企業造成損失。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如職工不勝任工作),企業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除外)。因此,如果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宜太長),企業就有相當的主動權,可以避免承擔因辭退引發的賠償責任。二、勞動合同的條款有哪些1.勞動合同應盡量詳細地約定雙方的義務。約定雙方義務的益處既在于保證雙方按照合同嚴格履行職責,防止出現違約情況;也在于一方違約時,能夠有明確的處罰依據。對于企業來講,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職工的工作崗位以上便是給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規定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期限有下列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三、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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