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隱瞞病情入職應該被解雇嗎?
一、員工隱瞞病情入職應該被解雇嗎
1、隱瞞病情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如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隱瞞病情屬于嚴重違紀,或員工在入職聲明中確認其有隱瞞、虛假陳述行為,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二、員工隱瞞病情入職是否會被解雇
1、員工隱瞞病情入職,一般不應該被解雇。隱瞞病情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隱瞞病情屬于違規,或員工因隱瞞病情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三、員工隱瞞犯罪前科入職,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建議公司以有犯罪記錄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需要根據以下情形分析1、員工犯罪時已經年滿十八歲且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若入職時未告知用人單位自己有前科,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犯罪時年滿十八歲但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若入職時未告知用人單位自己有前科,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補償金。
3、員工犯罪時未滿18歲。若入職時未告知用人單位自己有前科,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補償金。
風險提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一、勞資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要平等協商;
二、資方只有在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才能直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資方遇有下列情況也可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當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要注意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同時企業還應注意到,自己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這類被裁減的人員。
四、職工隱瞞病情入職是否會被開除
職工隱瞞病情入職,用人單位也不可直接單方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也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之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五、員工隱瞞病情入職辭退有賠償嗎
首先員工發病需要救治的費用,如果符合醫保政策的,由醫保報銷,如果公司沒有依法購買醫療保險,就要承擔這塊費用;如果員工在發病時死亡,可能構成工傷,公司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員工發病給第三方造成損害(包括其他員工),由于并非職務行為,公司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對于員工發病有救治義務,應當及時送醫并通知家屬。六、員工入職隱瞞病史能辭退嗎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健康狀況享有知情權,而勞動者具有如實告知義務。但勞動者的告知義務僅限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于與履行勞動合同無關的,則沒有義務加以說明。而即便員工隱瞞病史,可術后身體健康,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會活動能力,并不存在嚴重影響工作,甚至根本不會妨礙,即與勞動合同的履行并無直接任何關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