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有
一、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對方負全責,什么時間去做傷殘鑒定
近年來,隨著人民法律意識的普遍加強,越來越多的選擇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工傷的賠償,就是其中一種方式,在工作時,發生意外事故,在法律范圍內進行合理認定,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那么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發生事故呢?是否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二、規定搭乘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人是否負連帶責任
對于事故的發生沒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但各自的過失行為間接結合在一起而引發了此次交通事故,導致重傷的后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應當按責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條
三、連帶責任有哪八種情形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它屬于共同責任中的一種。法律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合伙的連帶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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