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落物致人傷亡如何處罰,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高空墜落物致人傷亡如何處罰,有哪些相關規定
高空墜落物致人傷亡的處罰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高空墜物致人傷亡是什么責任,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專業分析
高空墜物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高空墜物傷人,應當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應查清責任人,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查清責任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相應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高空拋物罪。
刑法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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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三、高空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認定是怎樣規定的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認定方法如下1、有明確證據證明高空拋物的實施人的,由實施人承擔責任;
2、找不到具體加害人的,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人的追責;
3、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四、高空墜物危險責任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筑全體住戶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五、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相關規定
1、高空墜物傷人并不是整棟樓都應當承擔責任,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
2、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3、另外,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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