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工傷范圍在工作時發病算工傷嗎
一、勞動法,工傷范圍在工作時發病算工傷嗎
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經過搶救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如果在工作時間發病,不能認定視同工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二、員工在工廠生病算不算工傷
員工在工作時間暈倒,是屬于突發疾病,是不屬于工傷的。員工在工作過重中,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者可視同為工傷,否則是不能算工傷的。
三、在廠內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這個得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責任劃分而定。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話,是可以唄認定為工傷的。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從本條規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引起的事故或者傷害都是工傷的范疇內,至于時間并未明確規定。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條文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從立法目的出發,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解釋。從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應將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雖然出現遲到早退現象,但其受傷仍在上下班的途中,因此,其仍應該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上下班途中?! ∵t到早退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于該行為,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的規定對職工作出相應處理;而工傷屬另一法律關系,工傷認定是無過錯認定,只要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符合法定條件的就應認定工傷,不能將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作為否定工傷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相提并論。因此,雖然出現遲到早退現象,但不影響工傷性質的認定。這樣才符合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也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四、員工不是在工廠發病算不算工傷
工人跟著包工頭在建筑工地干活,因為包工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為用人單位,工人為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調整。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間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引用法規
[1]《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 第四條
[2]《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 第十四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