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委托需債務人知曉嗎?
一、債權人委托轉讓需債務人知曉嗎
債權人委托轉讓需要債務人知曉。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有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
2、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3、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546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546條
二、債權債務轉讓,債務人需要蓋章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債權債務轉讓債務人是否需要蓋章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轉讓債權的,則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如果轉讓債務的,則債務人可以在轉讓協議上蓋章,也可以采用簽名或者按指印的簽字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三、債務人轉讓債務,需要債權人同意嗎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涉及合同義務的轉讓,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債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分為兩種形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免責的債務承擔,指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原借款人已經脫離原來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新的借款人代替了其地位。實現此種債務轉移常見方式就是借款人,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由協議規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還款義務,但是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必須要經過出借人的同意,否則該協議不能生效。
2、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原借款人并沒有脫離民間借貸合同中債務關系,第三人與原借款人共同承擔債務。實踐中認為此種債務加入無需取得原出借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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