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拆除需要哪些程序和法律規定
一、違法建筑拆除要走哪些程序,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違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筑物違章后,對違章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筑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結果和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等權利。法律設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處罰公開,保護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充分行使。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15修訂)》第六十八條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15修訂)》 第六十八條
二、新刑法對違法發放林木采代許可證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刑法》中對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且,只有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罪,因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被判刑的,林業部門應當依法開除公職。在我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
三、建設單位違法分包的行政處罰程序,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一般來說流程以下:發現違法事實、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審查、處罰前告知、決定、送達、執行、結案。處罰方式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
法律依據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四、違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違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相關規定是如果要拆除違章建筑需要向行政處罰相對人送達行政決定書。只有送達完畢才能夠進行下一步。當然,這種送達,并不是需要,相對人自己親自簽收,才意味著生效的。
五、建設工程違法分包是指什么,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