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工傷復發護理費是否由原單位支付醫療費用?
一、退休老工傷復發護理費是不是由原單位支付醫療費用
1、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后,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鑒定申請;
2、在本本統籌地區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即1993年8月1日,下同)前,因工負傷或者首次確診為職業病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并已經勞動保障行政確認發出《變更老工傷人員支付待遇方式通知書》的,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鑒定申請;
3、在本市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后,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負傷或者首次確診為職業病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鑒定申請;
4、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鑒定申請;
5、對法院、其他機關或者個人委托的舊傷復發鑒定作出鑒定;
6、對舊傷復發復查鑒定申請作出復查鑒定。
二、工傷的護理費是多少,工傷護理費標準
關于問題工傷的護理費是多少回答如下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護理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工傷治療期間;二是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治療期間護理費是按護理需要的人數計,給每人每月給開工資;工資數額由企業同受傷職工或是家屬協商;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直到一個治療期結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11》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2011》 第三十三條
三、退休老工傷復發護理費
因工傷引起的生活護理費的賠償標準。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因工傷引起的生活護理費的賠償標準如下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四、老工傷舊傷復發提高護理費
因工傷引起的生活護理費的賠償標準。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因工傷引起的生活護理費的賠償標準如下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老工傷復發護理費
因工傷引起的生活護理費的賠償標準。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因工傷引起的生活護理費的賠償標準如下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工傷住院護理費是多少,工傷護理費標準
您問的工傷住院護理費標準如下1,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2,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 ,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一般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3,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前提條件是“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程度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體是哪個級別,是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后)。確認后,按《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標準執行,這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是公司負責。
2,如果員工要求的陪護費,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該員工停工留薪期中護理問題,“由所在單位負責”,可以理解為要么派員護理,要么支付護理費。
3,所在單位負責支付護理費的期間是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負責此后所發生的護理費。公司在此期間支付護理費按什么標準《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說明。我們認為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40%或者30%。”是比較適合的,不能以其愛人的誤工費來計算。
4,對于實際操作,公司應從員工不能自理級別、住院天數、實際護理時間、其陪護人員的單位聯系方式、其陪護人員的工資及繳稅證明等角度進行審核。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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