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關于股權轉讓后的分紅規定
一、請問一下公司法股權轉讓后的分紅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分紅規定確定了股東的分紅權,這是股東所享有的基本權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不過,股東想要獲得分紅需要建立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潤的前提下,如果公司沒有盈利,分紅也就無從談起了。但即使公司有盈利,是否進行分紅還要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果通過決議但公司不執行分紅的,股東可以起訴公司。
二、公司法對分紅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對分紅的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
三、公司法股權轉讓后的分紅規定是什么
在我國,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審批權專屬于股東會。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前,公司股東只享有股利分配的期待權,不能具體請求公司分配股利,此即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從會計學的角度來講,股權的價值一般是由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和公司資產的潛在增值(或減值),以及公司的未來盈利能力所決定,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會減少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從而減少股權的價值。當股東對公司只享有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時,公司的盈余(或負債)的價值均體現在股權價值中,不能分離于股權而存在,當股權轉讓時,一并轉移于股權受讓人,由股權受讓人享有抽象的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后,股東才開始享有股利金額給付分配請求權,這項請求權的性質為債權請求權,也即在股東會宣布股利之后,股東得以宣布的股利金額為標的額對公司享有債權,這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對于公司享有的一種既得權,孑然獨立于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所以,股東轉讓了其持有的股權后,在與股權受讓人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對于此前股東大會宣布的屬于自己的股利,仍然對公司享有給付請求權,道理很簡單,股權轉讓合同的客體是股權的給付,而不包括債權的給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四、公司法股權轉讓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權轉讓的規定是什么?股東向其他不是股東的人可以轉讓全部或是部分股權。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原有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書面通知發出三十日后沒有答復的認為是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股份,不購買的就認為是同意轉讓。下面來詳細了解一下。
五、公司法股權轉讓規定是什么?
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們可以轉讓各自的股權,全部、部分轉讓都可以,要在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而且轉讓前要讓其他股東投票,同意的股東超過半數才可以。放棄答復權利的等同于同意。若是半數的人不同意,不同意的人要購買股權。公司的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規定和解釋。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有法律規定嗎?
《公司法》第36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也作了嚴格限制。該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依據該條規定,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再次,經公司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我國公司法也賦予了公司同意條款和公司股東先買權條款,上述規定對于推動公司股東之間的合作,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以上是我對您所問的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的問題的答復,僅供您參考。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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