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原始取得
一、不動產物權原始取得
按照《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這就是說,設立、變更或消滅不動產物權,原則上都要登記,不登記不承認其物權,也不承認物權的任何變動。
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物權法》 第9條
二、不動產房屋物權法原始取得
登記生效。依據物權法第14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發生物權效力。
三、物權法不動產原始取得
登記生效。依據物權法第14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發生物權效力。
四、物權法法條不動產原始取得
登記生效。依據物權法第14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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