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結果名稱不滿,還可以進行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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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復議結果名稱不滿,還可以進行訴訟嗎
行政復議機關復議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b.適用依據錯誤的c.違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可行嗎
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而提起,是行政相對人尋求救濟途徑的最后一道防線.實際上就是行政相對人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交司法機關審查的過程.2\行政訴訟作出判決生效后,就具有確定性.無論是行政相對人還是行政機關都得服從.行政相對人不得再提起行政復議,行政機關也不得再行受理或者說進行復議.
3\從法理的角度講,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要接受司法審查,這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法律原則.
4\如果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定是法律規定的復議前置案件.這可先進行復議,如不服再向法院起訴因此行政訴訟后可行政復議嗎 是可以的
三、行政復議不成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復議失敗后,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四、稅務行政復議優先辦理可行嗎,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嗎
1、對在稅務案件處理過程中,同時涉及行政復議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時,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個程序優先的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復議條例》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法規,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2、稅務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加強與公、檢、法機關的工作聯系與協調。
五、行政復議不成功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復議失敗后,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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