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公訴到法院多久開庭,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檢察院公訴到法院多久開庭,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檢察院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法院審查后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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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3]《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二、法院開庭后多久宣判,,有哪些相關規定
我國人民法院在開庭后,對于民事案件應當在六個月以內作出判決;對于刑事案件,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即應當作出判決。《刑事訴訟法》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三、法院開庭一般要多久,起訴多長時間
具體開庭時間應該由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告知,法律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是開庭審理需要在審限范圍內進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四、法院起訴一般多久開庭,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一、法律未作明確規定,起訴要多久開庭審理,但規定了審限,即審理的最長期限,簡易程序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為六個月。一般從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會開庭。一般經過立案、送達、組成合議庭、送達開庭傳票通知等幾個程序。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五、法院開庭到法院結束一般要多長時間?
如果你問的是開庭審理(通俗點說就是在法院的法庭上要呆多久)的話,從審判長宣布開庭到宣布休庭(我很少遇到當庭判決的案件,當庭調解和解撤訴結案除外)一般幾十分鐘到幾小時不等(視案情復雜程度和證據多少)因為法庭要經過一個這樣的過程1、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 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于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 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這個階段一般比較長。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并詢問當事人的意見。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 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 裁判。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法庭辯論結束后,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當庭或者休庭后進行。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 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當即履行完畢,不要求發給調解書的,應 當記入筆錄,在雙方當事人、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及時判決。如果你問的是一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的時間的話民事案件一審一般六個月,二審一般三個月刑事案件一審一般兩個月,最多不超過三個月,二審一般兩個月
六、檢察院提交法院后多久開庭
一般是兩個月內開庭。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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