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97條第一款的規定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97條第一款的規定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97條第一款的規定是關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中送達處罰決定書的規定。如果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財產的損害,或者是破壞社會秩序的,再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此時需要公安對其予以治安管理的處罰。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應符合哪些規定
1、決定前的告知義務。公安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申辯和陳述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申辯和陳述,公安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意見、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應當采納。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什么?
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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