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權的相關規定
一、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權怎么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具體有什么規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于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注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于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上面是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具體有什么規定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二、怎么確定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注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于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三、股權轉讓糾紛法院管轄范圍是什么,股權轉讓糾紛
在合同中確定管轄法院首先看是否適用專屬管轄,所謂專屬管轄,是指因不動產、港口作業、遺產繼承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等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法院。 若不屬于專屬管轄,則可以在書面協議中事先協商確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結論 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首先看該合同是否屬于專屬管轄的范疇,如果不屬于,則看是否存在協議約定管轄法院,有協議約定且約定有效的話,適用協議約定的法院管轄,若無協議約定且也不屬于專屬管轄,則適用于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上面就是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的有關規定,希望能夠解除你的疑問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5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