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哪些手續,辦理租賃合同需要
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哪些手續,辦理租賃合同需要
在我國,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無論是簽訂、終止還是變更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各地對房屋租賃登記制度規定不同,以北京市為例,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房屋租賃合同撤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整理如下一般來說,辦理房屋租賃協議撤銷需要填報下列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戶籍地;
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期;
3、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4、本市規定的其他。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此外,出租人應當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地方個稅。個人出租房屋的,可享受優惠稅率,各地優惠幅度不同,須自行加以關注。
二、出租房屋出租人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在簽訂租賃合同前,私房業主或委托代理人應首先向公安派出所提交私房出租申請書及產權證明、承租協議、治安承包協議書。
2、公安派出所審核批準,發給《私房出租安全許可證》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辦理出租登記手續,符合出租條件的,由房管部門頒發《私房出租許可證》。
3、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并填寫租賃登記表,租賃合同與登記表一并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審核,并報稅務機關備案。
4、私有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座落地點、建筑結構、附屬設備、租賃部位與面積、租賃用途、租賃年限、房租金額、交付方法、維修責任等。
三、個人房屋出租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個人房屋出租需要辦理以下這些手續一、租賃雙方簽合同,一般約定以下這些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二、雙方互留對方復印件資料。承租方留房東的身份證,房產證復印件,出租方留承租方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檢查室內家具、電器,設施設備的數量、新舊及使用狀況。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
引用法規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
四、需要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明有哪些
需要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明有1、出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2、出租人的身份證明;
3、共有房屋,須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須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書面證件;
5、房屋產權所有人已經死亡的,該房屋法定繼承人須有辦妥房產繼承過戶的證件。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引用法規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五、辦理房租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時,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權屬證明;若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還應附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2、出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如果屬共有房屋出租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委托出租的,應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
3、承租人在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應提交自己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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