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解聘須業主共同決定?
一、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否需要業主共同決定呀
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屬于業主共同決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也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
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否需要業主共同決定呢
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業主共同決定。我國法律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三、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否需要業主共同是否決定
1、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屬于業主共同決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也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四、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否需要業主共同決定
1、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業主共同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并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能夠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五、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業主共同決定嗎
1.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業主共同決定。
2.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或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事項,需要業主共同決定。
六、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不需要業主共同決定
1、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業主共同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并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能夠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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