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和財產保全的區別與法律規定
一、訴訟中財產保全及訴前保全的區別有哪些,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第一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保全所申請的主體有所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在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而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由當事人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提出;第二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所需要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申請的時間必須在案件審理結束前提出,而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法院提出申請。
二、財產保全的訴訟范圍有哪些,訴前財產保全的
財產保全的范圍包括動產,不動產,股權,銀行存款,機器設備,知識產權等。“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范圍之內,不應超出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當。但是我們不能機械地理解這一點,認為可保全的財產價值超過請求價額就一定不能采取保全措施,使本來可以執行的案件變成難案。
三、訴訟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的區別是什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的區別是什么?”的解答如下一、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財產保全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后用于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二、訴訟前財產保全概念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四、法院訴前財產保全期限,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規定
你好,就法院訴前財產保全來說,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應是有給付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訴前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屬于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后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于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五、訴前財產保全是不好申請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訴前財產保全并不是不好申請,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都是可以申請的。比如說利害關系人因為情況非常的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這樣的一種申請就會導致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所以在這種狀況下的話就可以在起訴之前申請財產保全。
六、想了解一下對于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有哪些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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