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中違反規定操作受傷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一、請問職工在工作中違章操作負傷能否認定工傷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只限于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在工作中違章操作,只要不屬于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均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是,“蓄意違章”屬于故意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沒有勞動合同的工人,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可以。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違章作業可以認定工傷嗎
一、是否有違章作業,和認定工傷無關。1、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原則,即發生工傷,不管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有損害結果,就應認定為工傷。
2、發生事故,不論是否屬于職工違規操作造成的,用人單位都應該給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二、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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