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劃撥房產證,但未獲土地使用證,可抵押貸款嗎
一、有劃撥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1、押貸款的貸款條件有合法的身份;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余額小于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2、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且備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
二、國有劃撥房產證能做貸款抵押嗎?
1、國有劃撥土地房產可以辦理抵押。這里指的是房產(建筑物+土地)但其抵斬價值中要扣除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只有地)是不能單獨抵押的。
2、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經營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應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抵押人應提供的資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
2抵押人的資格證明;
3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證明;
4抵押物基本狀況;
5其它有關資料。
抵押物依法向其相關部門進行登記以房屋為抵押物的要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以交通運輸車輛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以機器設備及其它物資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不屬于上述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以上抵押物在有關部門登記的同時,原則上要進行資產評估并出具證明手續,便于合理合法辦理抵押貸款。
三、單位所有的房地產能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嗎
禁止單位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房產必須是以公益性為目的;
二是房產屬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三是這些房產必須是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99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399條
四、哪些情形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引用法規
[1]《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五、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的房地產應符合哪一些規定
1、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抵押關系設定之后,抵押人要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因為這種轉讓可能與抵押權人未來的利益有關。再者,也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物已經抵押他人的情況,以使受讓人據此決定自己是否還受讓該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做抵押時在建的房子算一并抵押嗎
1、將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進行抵押時,如果沒有將房屋進行抵押的,可以視為一并抵押,如果房屋是抵押后建的,應該一并拍賣,但是抵押權人不能就房屋優先受償。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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