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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應當具備什么條件,承諾應以什么形式作出

法律咨詢網2023-07-09 08:15:22合同事務910
承諾應當具備什么條件,承諾應以什么形式作出

一、承諾應當具備什么條件,承諾應以什么形式作出

一、承諾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3、承諾的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因為受要約人如果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在上與要約的一致,否則要約人就可能拒絕受要約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能構成承諾,而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為同時提出了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變成了要約人,原來的要約人變成了受要約人。在實際的商事活動中,要討價還價,一項交易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的反復多次才能成功。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如果承諾期限已過而受要約人還想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發出承諾,但此承諾已不能視為是承諾,只能視為是一項要約。原來的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他可以不答應受要約人,當然也可以答應,如果答應,是作為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的要約。
二、承諾應以什么形式作出
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定,而只是一般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蛘吣镜姆绞阶鞒?。

1、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
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所謂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習慣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約人盡管沒有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所借款如數寄來。

2、緘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為,與默示不同。
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種方法,面緘默與不行為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成承諾。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和習慣做法,承諾以緘默與不行為來表示,則緘默與不行為又成為一種表達承諾的方式。但是,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也沒有習慣做法,而僅僅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如果不答復就視為承諾是不行的。

3、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承諾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
即使是這種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必須遵守。例如,要約人限定承諾應以電報回答,則受要約人縱以書面回答,不生承諾的效力。但如果要約人僅僅是希望以電報回復,受要約人則不必一定用電報回答。如果某些交易習慣上對承諾的方法有限定的,則一般遵守交易習慣的要求,但如果要約人明確反對或者規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約人應與尊重要約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約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諾。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必須與要約的相一致;

5、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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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條

三、有效承諾的條件是什么,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承諾的要在有效期內做出;承諾需要由受要人作出;承諾的和要約的要保持一致,滿足這三個條件承諾有效,受法律的保護。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必須要經過的兩個階段,要約發生在前,承諾出現在后。

四、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什么成立條件,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

1、存在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為善意;

3、受讓人支付合理的價格;

4、完成法定公示。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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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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