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應當具備什么條件,承諾應以什么形式作出
一、承諾應當具備什么條件,承諾應以什么形式作出
一、承諾應當具備什么條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3、承諾的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因為受要約人如果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在上與要約的一致,否則要約人就可能拒絕受要約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能構成承諾,而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為同時提出了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變成了要約人,原來的要約人變成了受要約人。在實際的商事活動中,要討價還價,一項交易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的反復多次才能成功。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如果承諾期限已過而受要約人還想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發出承諾,但此承諾已不能視為是承諾,只能視為是一項要約。原來的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他可以不答應受要約人,當然也可以答應,如果答應,是作為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的要約。
二、承諾應以什么形式作出
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定,而只是一般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蛘吣镜姆绞阶鞒?。
1、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
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所謂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習慣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約人盡管沒有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所借款如數寄來。
2、緘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為,與默示不同。
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種方法,面緘默與不行為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成承諾。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和習慣做法,承諾以緘默與不行為來表示,則緘默與不行為又成為一種表達承諾的方式。但是,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也沒有習慣做法,而僅僅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如果不答復就視為承諾是不行的。
3、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承諾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
即使是這種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必須遵守。例如,要約人限定承諾應以電報回答,則受要約人縱以書面回答,不生承諾的效力。但如果要約人僅僅是希望以電報回復,受要約人則不必一定用電報回答。如果某些交易習慣上對承諾的方法有限定的,則一般遵守交易習慣的要求,但如果要約人明確反對或者規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約人應與尊重要約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約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諾。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必須與要約的相一致;
5、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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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條
三、有效承諾的條件是什么,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承諾的要在有效期內做出;承諾需要由受要人作出;承諾的和要約的要保持一致,滿足這三個條件承諾有效,受法律的保護。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必須要經過的兩個階段,要約發生在前,承諾出現在后。
四、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什么成立條件,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
1、存在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為善意;
3、受讓人支付合理的價格;
4、完成法定公示。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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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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