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可撤銷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不成立無效可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規定很明確,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就是“財產返還”和“折價補償”,今天就來簡單分析一下“財產返還”和“折價補償”兩個問題。1、財產返還財產返還,顧名思義就是把原來屬于自己的東西(通過合同關系轉讓)要求相對人歸還(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給自己,從法律層面上講屬于財產返還請求權。財產返還時,都應該返還哪些財產,可以分兩種情況來分析一是財產出現增值、貶值情況時,如何確定返還范圍才能保證相互返還的公平性;此時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添附等行為與財產的增值、貶值之間的關聯關系,在當事人之間合理的進行分配、分擔,避免其中任何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獲益;二是財產返時孳息是否需要返還;在涉及財產返還時孳息的問題,有些人認為應當區分占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來確定,但不論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后都是無權占有,既然是無權占有,不論是善意占有人還是惡意占有人,都無權獲得占有物的孳息,此時就應當理解為返還原物的范圍包括了原物和孳息。但善意占有畢竟不同于惡意占有,為了區別起見,善意占有人可以向權利人請求支付因維護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就是在原物因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折價補償,其性質屬于不當得利返還。在原物不能返還的情況下進行折價補償,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合同約定的價值(或轉讓價款)為基礎,然后與原物滅失時所得的價值補償或再次轉讓的價款進行比較,差值部分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或分擔;此處折價補償雖然性質上屬于不當得利,但要與民法傳統上的不當得利制度區別開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一是返還范圍;二是是否區分善惡義;三是是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無論是財產返還或是折價補償,都應當充分考量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益平衡問題,此時要求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盡可能的回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不能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后使其中任何一方當事人獲益。
合同不成立無效可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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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只是不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既不發生合同履行的效力,并非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其法律后果是返還財物、締約過失責任、行政處罰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三、請問一下合同無效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四、合同無效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無效與合同撤銷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系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一般來說,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自始無效。即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
合同無效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應當自合同成立時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五、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什么
(一)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在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二)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關于管轄權、法律適用的條款即屬于有關爭議方法的條款。
(四)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六、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依據
《民法典》
1、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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