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技術咨詢合同?
一、技術咨詢合同有哪些種類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顧問方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力為委托方提供專業性咨詢服務,而委托方須支付報酬的協議。技術咨詢合同形式源自19世紀末,最初僅以土木工程咨詢服務為,20世紀以后為大陸法各國所接受。某些國家的法律將其視為技術服務合同中的分類,還有些國家將其視為獨立的技術合同類型。
技術咨詢合同的種類
1、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合同;
2、建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或者國內各類經濟聯合體的經濟、技術、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
3、企業技術改造計劃、方案和規劃的論證合同;
4、對新技術、新產品受托評估、鑒定合同;
5、技術及設備的引進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論證合同;
6、管理技術咨詢和對企業的經營進行論證的合同;
7、專項技術問題咨詢合同;
8、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規劃咨詢論證合同;
9、行業發展規劃咨詢合同;
10、新產品開發與市場預測合同;
11、技術和產品開發專利檢索咨詢合同等。
技術咨詢合同的特征
1、技術咨詢合同在技術領域內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合同當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術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科學研究活動中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2、履行技術咨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為委托方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項目提出建議、意見和方案,供委托方在決策時參考,從而使用科學技術的決策和選擇真正建立在科學化的基礎之上。
3、技術咨詢合同有其特殊的風險責任承擔原則,即因實施咨詢報告而造成的風險損失,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受托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條
二、請問不成立的合同有哪些種類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準、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準、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三、技術咨詢合同一般有哪些種類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顧問方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力為委托方提供專業性咨詢服務,而委托方須支付報酬的協議。技術咨詢合同形式源自19世紀末,最初僅以土木工程咨詢服務為,20世紀以后為大陸法各國所接受。某些國家的法律將其視為技術服務合同中的分類,還有些國家將其視為獨立的技術合同類型。
技術咨詢合同的種類
1、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合同;
2、建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或者國內各類經濟聯合體的經濟、技術、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
3、企業技術改造計劃、方案和規劃的論證合同;
4、對新技術、新產品受托評估、鑒定合同;
5、技術及設備的引進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論證合同;
6、管理技術咨詢和對企業的經營進行論證的合同;
7、專項技術問題咨詢合同;
8、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規劃咨詢論證合同;
9、行業發展規劃咨詢合同;
10、新產品開發與市場預測合同;
11、技術和產品開發專利檢索咨詢合同等。
技術咨詢合同的特征
1、技術咨詢合同在技術領域內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合同當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術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科學研究活動中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2、履行技術咨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為委托方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項目提出建議、意見和方案,供委托方在決策時參考,從而使用科學技術的決策和選擇真正建立在科學化的基礎之上。
3、技術咨詢合同有其特殊的風險責任承擔原則,即因實施咨詢報告而造成的風險損失,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受托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條
四、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獨占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
(
2)排他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供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該地域再將該技術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向、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權利。
(
3)普通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同時,供方在該地域內不僅自己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合同相關產品,而且還有權將該項技術的實施再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
4)分售性許可合同。即受方從供方獲得的技術,除自己使用外,還有權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將全部技術或部分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
5)交叉性許可合同。即技術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技術,雙方技術價值相當的,互不支付費用;雙方即是價值不等價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第二款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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