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否可以約定
一、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上限嗎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在司法實踐中,違約金一般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
二、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可以嗎
1、可以的,只有法律規定的兩種情形(違反服務期限和競業限制)才可以約定違約金。
2、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民法典》的侵權編中,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3、能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后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三、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可以嗎
對于產假期間休假期間的工資怎么算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1982年,現在有效)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 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根據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a、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b、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c、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d、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e、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2、產假工資規定(產期)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3、哺乳假工資規定(哺乳期)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 收入的80%。這里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 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第十一條 對妊娠期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4、晚育假工資規定(晚育年齡是24周歲)根據7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的以下簡稱《規定》,晚育產婦,在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的基礎上,將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期間產婦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配偶工資不受影響。 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引用法規
[1]《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 第十一條
四、我國規定合同的違約金比例應該如何約定
合同違約金規定多少由當事人自己約定,一般不要超過造成實際損失的30%,超過30%的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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