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的異同包括哪些。
一、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異同包括哪些
1、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不同之處
1預期違約已經是違約行為;
2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為了預防和避免后履行一方可能的違約行為。
2、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發生的時間都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屆滿前。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二、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異同主要有哪些
1、適用的前提條件不同。
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先行作出履行還是同時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中止履行合同而尋求法律救濟。相反,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當事人的債務履行順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沒有履行時間的先后順序,則僅僅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不會發生不安抗辯權的余地。正是因為如此,故而法律將行使不安抗辯的權利賦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對方則無權行使。但具體到明示預期違約上,該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辯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即不安抗辯的適用條件之一是他方的財產于訂約后明顯減少或出現其他不能履約的惡化情況,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而明示預期違約則是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這里無履行債務時間的先后之別。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主體僅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預期違約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
對于默示預期違約其所依據的情況主要有
一、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履約;
二、商業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約的危險;
三、債務人的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有違約之危險。
4、法律救濟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債權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對待給付,但若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則債權人仍需履約,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約能力且未提供擔保,則債權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則規定在對方不提供履約保證時,債權人可選擇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時也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5、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上不同。
預期違約制度考慮了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明示預期違約是指一方明確向另一方作出其將屆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為人從主觀上以某種積極行為侵害對方的期待債權,其在主觀上是有過錯的。在默示預期違約中,債務人是以其行為表明其將不履行主要債務,它是以債務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證為要件,雖未明確向對方傳達該意思,但其行為可看出債務人是不能按時履約的,此也表明債務人主觀上存有過錯。而不安抗辯權,其成立無須對方主觀上存在過錯,只要其財產或其經營在締約后明顯惡化并導致難為對待給付的危險即可,不就其何種原因所引起。
三、問一下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有什么異同
1、前提條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有先后之別,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僅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預期違約。
四、不安抗辯和預期違約都有哪些異同
從構成要件上看,不安抗辯與默示預期違約有較大的相似之處。二者都是在合同訂立后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未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但另一方根據客觀情況預見其有屆時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險。同時,在解決雙務合同中另一方因為無履行能力、不愿履行等可能給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等問題上,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具有相同的機能。但是,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也存在著相當的差異而且各有優勢,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1、法律性質不同 預期違約在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不安抗辯權則是抗辯權的一種,目的在于對抗請求權,其實質是債務人免除先為給付義務的特殊法律理由 。
2、前提條件不同
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而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當事人的債務履行存在先后之分,若沒有履行時間的先后順序,則應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3、權利主體不同 預期違約可由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而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
4、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辯依據的原因是他方財產于締約后明顯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慮。而判斷默示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并不限于財產的減少,也包括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不佳、商業信譽不好、債務人在準備履行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或債務人的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存在違約的危險等情況。因此,判斷預期違約所依據的條件更為寬泛。
5、過錯是否作為構成要件不同
預期違約制度考慮了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無需對方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財產在訂約后明顯減少系何種原因所致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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