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下樓梯摔倒是否算工傷,具體規定是什么
一、去上班時下樓梯摔倒算不算工傷,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者上班的時候從樓梯上摔傷,可以認定為工傷,需要用單位給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確認工傷的等級,再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款,工傷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單位沒給員工申請工傷的,員工可以自己去申請。
二、因為上班時開門地滑摔倒,算不算工傷
1、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被認定為工傷后,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三、下班后員工從樓梯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若傷者是遇到上述幾種情況發生的事故,導致的受傷,應認定為工傷。(當然還必須在下班回家的正常路線、習慣性路線、正常時間內。)下班途中的非正常路線受傷是不可以算為工傷的,因不是工作需要的路徑。但有些人習慣上班時間先送孩子上學再上班,下班的時候也會接上孩子再一起回家的,這種是長期以來的習慣路線,若在這條路線上發生以上事故也可認定工傷。下班一小時內還在路上徘徊不回家,半夜回家發生事故一般單位也不會給認定工傷。傷者確定自己是不是工傷可先判斷符不符合工傷情況。摔傷給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走路摔傷或者是打鬧摔傷。若是因個人因素導致的受傷不能算作工傷,若是他人原因導致的摔傷不能算作是工傷,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誰導致你的受傷就應找誰承擔醫療費以及后期的治療費用。此類情況下也要判定責任多少。不要一味的追求工傷賠償,若是他人過錯導致的受傷,應找當事人賠償。四、員工上班途中自己摔傷算工傷嗎,工傷認定
1、這樣的情形最好是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才有利于申請工傷的認定;
1、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2、交通事故的事實經過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身體受到損害的事實,包括醫院診斷證明、病歷資料等4、你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出的交通事故的證明你單位應該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為你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不給你認定,你自己在交通事故發生身體受到損害一年內,拿著以上材料,去勞動局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以上就是有關上班途中自己摔傷算工傷嗎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您能夠滿意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
五、員工下班途中摔傷,算不算工傷?
您好,針對您的員工下班途中摔傷,算不算工傷?問題解答如下【法律意見】
不算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六、下班途中在工地摔傷,算工傷嗎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下班途中摔傷算工傷嗎這個問題我的答復是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 工傷認定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法司法解釋 明確四種上下班途中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近年來,工傷賠償一直是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加之當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將原本簡單的勞資關系“復雜化”,更易在工人發生工傷后出現“扯皮”和糾紛。那么,對于工人來說,明確工傷保險該由誰交、一旦受了工傷該找誰賠等問題尤為重要。在20日的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據統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例如,工傷認定中勞動關系交叉的處理問題;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長;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如何銜接處理等等。”孫軍工說。針對上述新問題,20日發布的這份《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1]《規定》 第六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