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舊病復發申請的法律規定
一、工傷職工舊病復發申請是怎樣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工傷職工舊病復發申請是需要向用人單位告知,然后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復發的認定。通常情況之下,有人單位是需要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復發的認定的,而且也是需要盡快的提交相關的申報材料。
二、工傷工人舊病復發,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1、可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的待遇。
2、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三、在工作中舊傷復發是工傷嗎
實踐中還要看該舊傷是否由于工傷造成的,如果是之前就因工受傷,治療后又復發的,可以按照工傷處理。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執行職務(業務)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六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除視同工傷情形外,我國工傷與否的判定基本上是貫穿了寬松的因果關系原則,即只要工作構成傷害發生的條件,即被視為具有因果關系,比如上下班正常的通行路徑發生交通事故的應認定為工傷,這體現了工傷保險對職工的職業風險的盡可能保護的原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傷害,經勞動部門鑒定屬于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享受工傷待遇。至于所受傷害經治療痊愈后又復發的,是否還應當享受工傷待遇,我國法律也作出了明文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30條、第32條和第33條規定的工傷待遇。發生工傷后首先要進行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后??梢韵硎芄?,醫療費用由社保支付。護理費用,住院伙食費等由單位支付,另外單位還要照常發放工傷期間的工資。經治療后后,如果可能構成傷殘的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單位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要按以上的標準承擔所有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十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九級為18個月。八級為29個月。7級43個月.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32條和第33條
四、舊病復發是否是工傷
1、舊病復發是可以視為工傷的。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
2、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
五、新單位工傷舊病復發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也是可以正常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如果之前被認定為是工傷的員工在新的工作單位舊傷復發且需要進行治療的,是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并且單位需要給予一定期限的醫療期進行治療。
六、職工本身的舊病復發算工傷嗎
1、提出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四)工傷認定申請表填表說明
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在首頁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
3、受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害的具體部位。
4、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5、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明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6、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 。
2、核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決定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4、送達工傷認定結論送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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