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有補償嗎?法律上有規定
一、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有補償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是否有補償要根據以下情形分析。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二、用工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用工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勞動者一般會有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三、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是否有補償,法律有哪些規定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有補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非法解除合同的按照上述標準雙倍賠償。
四、合同到期后不續簽的補償如何確定,法律有哪些規定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要根據以下情形分析。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五、工傷期間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合同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工傷期間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不一定違法,但是在鑒定結果出來之前勞動合同到期的也應當自動延續至結果出具后再做出來。
如果鑒定結果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則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違法;如果鑒定結果為五、六級傷殘的,則如果難以安排工作的,單位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這是合法的;
如果鑒定結果為七到十級傷殘的,單位不簽合同不違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六、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合同有什么補償,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滿了,單位不續簽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是否有補償,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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