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了買賣合同占有改定是否成立 怎么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一、訂立了買賣合同占有改定是否成立
買賣合同訂立后限購解除合同是可以的,解除合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二)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發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
二、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未用,合同有可能成立嗎
可能成立。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應該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是,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因此,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未用,合同仍有可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三、怎么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合同的不違法,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這樣的買賣合同成立,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護。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有很多種,即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直接簽訂買賣合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簽訂買賣合同。
四、未成年人可以訂立合同嗎,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一、未成年人可以訂立合同嗎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但是關于其行為能力卻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類是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類是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第三類是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由此可見,年滿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有權依照合同自由原則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原則上都無權訂立合同,但是如果他們訂立的合同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則合同有效。無論如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訂立純獲利益而不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
二、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頭形式,是以口頭語言的方式訂立合同,其意思表示是用口頭語言的形式來表示的。
2、書面形式,是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現方式所訂立的合同。如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
3、其他形式是指不同于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的公證形式、鑒證形式等。訂立合同采用何種形式,通常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五、通過占有改定能設立質權嗎規定是什么
以占有改定方式設立質權的行為是無效的。如果發生了借貸等行為后雙方也是存在著債務以及債權的關系,如果債務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債務人也是可以申請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的,如果債務人有能力償還卻不償還法院也是會將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
六、僅有合同能說明買賣關系成立么
能。僅有合同能說明買賣關系成立,同時一般情況下,一方以債權憑證來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另一方又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可以認定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在司法實踐中,證明買賣成立的主要證據包括
1、以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的,證明要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諸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據。
2、以行為作出承諾的,證明該行為已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
3、以合同書的形式訂立買賣合同的,由雙方共同簽章的合同書,即為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
4、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合同自簽訂確認書時成立,因此確認書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
5、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如果主張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僅提供由其自己簽發的送貨單而無對方的簽章,則最多只能證明自己已經發送了貨物,并不能證明所送貨物已為對方所接收,當然不能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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