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區別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包括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以及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標準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侵權責任得劃分的規定中,其實我國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只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
二、了解一下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應該怎么區分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一、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二、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
三、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而過錯推定責任并非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只是將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加害人。
四、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三、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應該怎么區分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一、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二、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
三、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而過錯推定責任并非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只是將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加害人。
四、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四、過錯推定原則與無過錯責任
1,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2,從最后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于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系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并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3,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而過錯推定責任并非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只是將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加害人。
4,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這也歸根于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有學者把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別歸納為兩點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辟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補充。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就要求在發生侵權糾紛中,行為人積極主動的尋求證據來證明自己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并不存在過錯,要是無法證明這一點的話,則推定行為人是有過錯的,那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此時受害人并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害是由侵權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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