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裁定駁回行政訴訟起訴?
一、行政訴訟在哪些情形下,法院會在立案之后,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原告撤訴后,是否可以申請再審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幾次
1、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一次。 法條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三、民事訴訟撤訴后還能否申請再起訴,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是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就不能再起訴了。如果案情有新證據或新的事實且又沒有過起訴的期限,這種情況下原告撤訴后能再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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