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欠錢不還怎么辦 合同簽訂雙方違約金不一致怎么辦,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合同違約欠錢不還怎么辦
第一,需要通過訴訟程序明確和債務人的的債權債務關系,拿到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但應重點關注訴訟時效問題,防止因已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第二,在文書生效后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時,盡可能向人民法院的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可能會承擔無法執行的風險。現實中,有的人明明有錢但是卻不償還債務,這種情況下不少人就認為對方是詐騙,甚至想要以詐騙罪去公安機關控告對方。一般如果債務人在借錢的時候并沒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就算之后惡意不還錢,也不會按照詐騙罪論處。如果報警的話,警察多半也是建議民事糾紛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合同沒有寫違約金怎么辦,違約金怎么算
違約金的計算往往依據雙方所簽署的協議之約定,當違約方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時,法院可以根據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予以執行。通常,雙方可以明確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一定的比例有一種情況,往往給當事人雙方甚至法院帶來困難,即,當違約金按照逾期期限來計算時,其起止期限難以確定,比如,雙方約定逾期付款時,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違約金每日30元,違約金總額等于30乘以遲延天數,顯然,遲延天數的確定成為問題的關鍵。本文將分情況討論該問題。法院執行過程中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執行之前法院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如果執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2、執行依據中確定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時,分兩種情況對待如果被執行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履行之日,即實際給付之日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行,違約金應當計算至法院執行機構實際控制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財產或價款之時。
3、執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
2、執行之前法院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執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
2、如果執行依據中明確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則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的,違約金截止實際履行之日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行的,違約金截止日期為法院執行立案之時。
3、執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法院執行之外,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雙方根據合同中明確截止日期來確定合同雙方一般會選擇約定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這樣可以避免上述麻煩。但是,很多情況下,因為違約行為尚未發生,違約后果持續的期限無法準確預計,所以,雙方無法精準確定違約截止之日。
2、明確約定違約金計算的起點,違約金計算至雙方解決爭端之時這是現實中罪常見的情況。比如,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一般會計算至購房者與開發商達成一致意見之時。此種情況僅僅局限于雙方協商解決爭端的領域,因此,既然能夠協商,違約金也可以協商,所以,對于解決問題的實際意義并非想象中的那樣大。
3、違約金計算至違約方履行義務完畢之時違約方自愿履行義務并愿意承擔違約責任,此時,訴訟顯得多余。如何確定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呢張志勝律師個人觀點是違約方完全履行義務之時,違約金計算期限截止這不僅合乎邏輯,同時也有利于問題的解決。當然,如果在違約方完全履行義務之后到雙方確定違約金數額之時尚有一段時間,從法律上講,守約方可以將截止日期確定為爭端最終解決之日。
三、合同簽訂雙方違約金不一致怎么辦,法律規定是什么
簽訂的合同中雙方違約金不一致,可以由雙方先進行協商來確定統一的違約金數額,如果是經過協商也沒辦法確定統一的意見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通常違約金的數額是在原合同標的物的損失的30%左右,如果雙方經過協商,違約金的數額都能夠接受,那么也是可以的。
四、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怎么辦,法律規定是什么
合同雙方可以簽訂另外的補充協議。如果也沒有補充協議的,那么在進行違約金賠付的時候,違約金的計算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五、合同違約怎么辦,違約金怎么支付
支付合同違約金和賠償金應注意的問題1、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后,如果對方堅持繼續履行合同,應繼續履行,如果確定已無能力履行,則應賠償對方損失;2、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應按"財務管理規定"的經費項目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接受違約金的一方,應首先將此款用于彌補企業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壓對方貨物及款項的辦法來充抵違約或賠償金。違約責任不能單方確定,要經雙方確定,或由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確定。
六、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怎么辦,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可視情況要求違約方承擔更換、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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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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