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工傷范圍在工作時發病算工傷嗎
一、勞動法,工傷范圍在工作時發病算工傷嗎
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經過搶救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如果在工作時間發病,不能認定視同工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二、上班期間犯病算不算工傷,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上班期間犯病一般不算工傷,除非勞動者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實原則上在上班期間犯病并不屬于工傷的范圍,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律規定了在特殊的情形下,有些情形可以視為工傷。
三、公司宿舍員工生病算不算工傷
員工在工作時間暈倒,是屬于突發疾病,是不屬于工傷的。員工在工作過重中,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者可視同為工傷,否則是不能算工傷的。
四、員工在工地宿舍生病算不算工傷
工人跟著包工頭在建筑工地干活,因為包工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為用人單位,工人為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調整。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間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引用法規
[1]《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 第四條
[2]《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 第十四條
五、學校生病算不算工傷
員工在工作時間暈倒,是屬于突發疾病,是不屬于工傷的。員工在工作過重中,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者可視同為工傷,否則是不能算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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