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骨折三個月了還能做嗎 按規定工傷鑒定幾個月后做?
一、工傷骨折三個月了還能做嗎
你好,你咨詢的工傷三個月了還能鑒定嗎是怎么樣的?這個工傷傷情穩定之后即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即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不必等到出院三個月。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二、因工作骨折兩個月能做工傷鑒定嗎
1、可以做工傷鑒定。職工工傷經過治療穩定,基本痊愈的情況下,就可以進行傷殘鑒定,沒有規定2個月之內不能做工傷傷殘鑒定,需要不需要鑒定,根據治療情況確定。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1、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三、按規定工傷鑒定幾個月后做?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四、請問一下關于骨折三個月了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骨折三個月了只能由勞動者及其所在工會申請工傷認定了。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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