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公平原則是什么規定是什么?
一、高空墜物公平原則是怎樣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高空墜物事件中適用的公平原則的為若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應當公平地進行責任的分擔。我國《民法典》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二、我國對高空墜物的定義是什么?
按照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的可能墜落的高處所進行的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三、我國法律相關規定高空墜物的處理流程是什么?
1、發生類似情況,立即派人進行調查,設法尋找肇事者。
2、如有需要可向肇事者發出警告。
3、如果未能找出肇事者,在有需要時通知所有業戶,并指出該行為的嚴重性。4拍照存案。
5、如有高空墜物引起有人受傷,管理人員應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救護車及上報領導(
2、協助照顧傷者。
四、在我國高空墜物法律含義是怎樣的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五、在我國內高空墜物管理措施是什么
防范內高空墜物管理措施有嚴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飲酒,不允許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生火,不得隨便亂接亂拉電線。有臨時配電箱必須裝置在安全地點并牢固可靠,開關插座應完整無缺,防止雨水濺落,金屬箱體必須可靠接地;施工前應對漏電開關進行檢查,如有損壞,即使更換。
六、高空墜物的安全措施是什么?
1)根據不同的安裝部位和不同季節制訂針對性強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護用品提前到位。
2)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帶,并系在牢固的結構上,專人進行檢查保持完好狀態。
3)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體格檢查,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患者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嚴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飲酒,不允許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生火,不得隨便亂接亂拉電線。
5)有臨時配電箱必須裝置在安全地點并牢固可靠,開關插座應完整無缺,防止雨水濺落,金屬箱體必須可靠接地施工前應對漏電開關進行檢查,如有損壞,即使更換。
6)不得隨意動用外單位機械設備,防止不了解性能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業,應有專人監視并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護,5級以上大風不得高空作業。
8)高空墜物安全措施作好工人入場的安全教育,及時做好安全交底,堅持開好班前安全會,研究當天安全工作要點,以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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