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否必須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一、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是不是必須制作處罰決定書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行為具備法律效力的表現形式。通過這一法律形式,確定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效力,對被處罰人產生約束力。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根據這一規定,無論是當場處罰還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處罰,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要求公安機關一定要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還在于處罰決定書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一方面,決定書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被處罰人應當按照處罰決定書的接受處罰;另一方面,決定書也是其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申請國家賠償的重要憑據。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六條
二、被行政處罰有治安處罰檔案嗎,公安機關會對治安處罰記錄消除的情形
專業分析被行政處罰有治安處罰檔案,不會消除。《公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治安處罰案卷凡在治安管理處罰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建立治安處罰案卷。治安處罰案卷分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處罰卷兩種。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員登記表;
2.審批表;
3.傳喚證(回執);
4.訊問記錄,
5.調查和證據材料;
檢查交代材料;
7.裁決書;保證書;
8.沒收財物收據,罰款收據,保證金收據;
9.解除拘留通知書;
10.申訴及復議材料等。治安拘留案卷在裁決執行結束后,由裁定機關業務部門立卷并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其他處罰卷,原則上接受處罰的類別分別立卷,由承辦單位保存一段時間后,登記造冊,經領導批準后處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
引用法規
[1]《公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三、公安機關行政處罰錯誤如何訴訟?
專業分析
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錯誤的,行政處罰相對人應當在法定的訴訟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交相關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四、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怎么樣的?
1、首部。包括領導批示欄、審核意見欄、經辦意見欄和文書名稱。
2、正文
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公安行政處罰審批的理由。
3、公安行政處罰審批的依據。
3、尾部。寫上“妥否,請批示”,并寫明承辦單位的名稱,呈請人姓名,注明制作文書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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