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法律有規定
一、申請的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法律有哪些規定
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知曉合同撤銷的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后、知曉重大誤解存在的九十日后、知曉被脅迫行為的一年后、合同的法律效力發生的五年之內不行使相關權利的,以上幾種行為都是視為合同撤銷權消滅的。
二、可撤銷合同是否雙方都有撤銷權,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不一定。可撤銷合同雙方不一定都有撤銷權,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享有撤銷權,而欺詐方,脅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無權請求變更或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4]《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5]《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三、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在什么時候行使,有時間限制嗎
1、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四、申請的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規定是什么
一、申請的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一般情形下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后;重大誤解是九十日后;被脅迫的,是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后;合同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二、合同撤銷權的流程是什么?1、通知對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起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后,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于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三、合同撤銷權行使的種類是什么?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申請的合同撤銷權如何消滅的情況是有著明確的條款進行規定的,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已經簽署的合同進行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的行使是有著一定的時間規定進行限制的,超過限制的時間視為合同撤銷權自動失效。
申請的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
一、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沒有統一的一個規定,需要根據不同的事實而定,短的有幾個月,長的有五年。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六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對贈與的法定撤銷權、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除斥期間為六個月;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的保全撤銷權除斥期間為五年。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權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二、相關知識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除斥期間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后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根據上文可知,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五年而非一年。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合同的除斥期間并非都是五年,也可能是6個月或1年。對于除斥期間具體為多少,還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如果您對除斥期間的計算或效力還不太清楚,建議您及時聯系合同糾紛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專業地法律解答。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3]《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五、撤銷權應該如何行使,撤銷權是否有時效
一、撤銷權應該如何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4條、
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由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往往會妨礙交易安全,影響第三人的權益,因而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才能發生撤銷的法律效果。在此意義上,債權人撤銷權又被稱之為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
債權人撤銷權,與債權人代位權同為對于債權人保護債務擔保力所設的制度,二者皆為對于債權的相對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條件下,于債務人有積極減損其財產的行為時,準許債權人撤銷其行為,以回復債務人的資力;于債務人消極的不行使其權利時,準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維持債務人的資力。前者重在回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后者重在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我國合同法雖然設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但由于沒有具體的規定,理論與實踐中仍有若干問題有待研究,其中撤銷權的性質、效力及撤銷之訴的被告為撤銷權制度中的難題。
二、撤銷權是否有時效
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然二者卻有質的不同,主要為
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3、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4、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主張撤銷權時效是訴訟時效的觀點認為,撤銷權是請求權,即請求撤銷合同的權利,不是形成權,債權人不可以自行撤銷合同,故撤銷權的時效應為訴訟時效。主張撤銷權是除斥期間的觀點認為,債務人、第三人有詐害行為的,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因此撤銷權時效,屬除斥期間。本條規定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和五年。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為一年。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的,自詐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為五年。期間屆滿,當事人撤銷權消滅。
六、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幾個
1、情形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期間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2、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4]《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5]《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