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有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回避制度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來說,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回避制度,但是單位可以自己制定,回避制度主要出現在案件審理階段,參與審判的人員,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需要進行回避的,由法院領導批準。
二、單位人行政處罰回避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單位人行政處罰回避規定是如果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話,是會申請回避。主要就是因為根據我們國家《行政處罰法》第43條當中也是有非常明確的回避的規定的,包括申請回避和主動的回避。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43條
三、行政機關人員回避規定是什么
對行政機構工作人員來說,參與的案件當事人與自己存在利害關系或近親屬關系的,是需要進行回避的,一共有三種回避方式,第1種是自行回避,第2種是申請回避,需要提交申請書,最后一種是指令回避。
四、行政執法人員回避制度規定什么情形需要回避
行政執法人員回避制度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辦案的人員是案件相對人的的近親屬的情況,辦案的人員是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辦案的人員是和案件的當事人有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證審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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