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是否需要交費?
一、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是否需要交費
1、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申請續期的肯定是需要交費的,但并不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大多數的省份很有可能還是會和房地產稅結合起來考慮續期費的。
2、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3、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是否需要交費嗎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了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法律依據
按照《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70年產權房和40年產權房的價格無法直接換算,主要還看房子位置、配套等綜合因素,如果40年產權房,在稀缺地段,也是可以很高價格的。
引用法規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三、你好,問一下土地使用權續期,土地出讓金是怎么算的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沒有出臺產權到期后需要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不管是70年產權還是40年產權都沒有明確規定。
四、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是否需要交費
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需要交費。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一條
五、商業用地40年土地使用權續期需要交出讓金嗎
1、需要;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總結來看,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引用法規
[1]《城市房地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六、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是否要交費
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需要交費。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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