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土地存在權屬爭議的處理方法
一、對于存在權屬爭議的被征收土地怎么處理
1、對于存在權屬爭議的被征收土地,政府在征收過程中應當針對被征收土地先行作出補償決定,并對補償款和安置房屋予以提存。爭議各方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爭議后,憑生效法律文書申請獲取補償安置。政府未做決定提存的,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在民事訴訟結束后,權利人起訴請求安置補償的,如果扣除訴訟期間,自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協商安置期限屆滿后兩個月屆滿之日至起訴之日未超過六個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其訴訟,并實體判決補償數額。
2、如果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應當向被征收人釋明,先行向征收補償機關申請補償,對補償決定或逾期不作補償決定行為不服,六個月內另行向法院起訴。
二、于存在權屬爭議的被征收土地怎么處理
1、對于存在權屬爭議的被征收土地,政府在征收過程中應當針對被征收土地先行作出補償決定,并對補償款和安置房屋予以提存。爭議各方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爭議后,憑生效法律文書申請獲取補償安置。政府未做決定提存的,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在民事訴訟結束后,權利人起訴請求安置補償的,如果扣除訴訟期間,自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協商安置期限屆滿后兩個月屆滿之日至起訴之日未超過六個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其訴訟,并實體判決補償數額。
2、如果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應當向被征收人釋明,先行向征收補償機關申請補償,對補償決定或逾期不作補償決定行為不服,六個月內另行向法院起訴。
三、存在權屬爭議的被征收土地怎么辦
1、對于存在權屬爭議的被征收土地,政府在征收過程中應當針對被征收土地先行作出補償決定,并對補償款和安置房屋予以提存。爭議各方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爭議后,憑生效法律文書申請獲取補償安置。政府未做決定提存的,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在民事訴訟結束后,權利人起訴請求安置補償的,如果扣除訴訟期間,自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協商安置期限屆滿后兩個月屆滿之日至起訴之日未超過六個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其訴訟,并實體判決補償數額。
2、如果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應當向被征收人釋明,先行向征收補償機關申請補償,對補償決定或逾期不作補償決定行為不服,六個月內另行向法院起訴。
四、村委會有權開征收土地嗎?
專業分析
村委會,村民大會都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我國對土地用途有著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征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準后才能實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必須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因此村、鎮政府既無土地征收的審批權也無實施權。
五、土地被征收后沒有使用怎樣處理
1、土地征收,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如果閑置土地不開發后,超過2年,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法律依據《土地閑置處置辦法》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引用法規
[1]《土地閑置處置辦法》 第十四條
[2]《土地閑置處置辦法》 第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六、承包的集體土地被子國家征收了怎么辦
1.國家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后兩項發到居民手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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