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分割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經濟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一、房屋產權分割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經濟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一是和解當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意見,當事人在充分協商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合解。當然,這種和解不能違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
二是調解
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合同爭議,彼此又不能達成和解,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主持進行調解,從而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侵俨卯斒氯穗p方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它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濟合同糾紛,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
以上是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二、哪些糾紛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1、如果有仲裁條款的民商案件,通過仲裁委仲裁進行;
2、如果是勞動爭議案件,先進行勞動從事仲裁裁決;
3、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內的,通過人民法院訴訟判決處理;
4、所有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許可行為的通過行政復議(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案件)或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5、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引用法規
[1]《信訪條例》 第十四條
三、房屋產權分割糾紛可以仲裁嗎財產分割可以仲裁嗎
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由此,可以看出1.將糾紛提請仲裁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提交仲裁的糾紛僅限于民商事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涉及財產權益的非合同糾紛 所謂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主要是指侵權糾紛。這類糾紛在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領域中較為常見。海事中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有涉及海上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損壞港口建筑構成設備所產生的爭議;涉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等。房地產糾紛中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有侵占他人所有的房屋的糾紛;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同設施而發生的糾紛。
3.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糾紛不能仲裁 因為此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但往往涉及當事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如婚姻關系等,所以不能仲裁。
4.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行政爭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財產分割可以仲裁嗎,此種爭議只能通過行政方式處理,或者以行政訴訟方式解決。 此外,仲裁法第77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痹摋l說明勞動爭議可以適用仲裁解決,但仲裁時不適用仲裁法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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