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何時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根據法律法規,如何操作?
一、什么時候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有沒有法律規定
下列情況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租賃物存在瑕疵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的;租賃物違法違規的;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限制權利的。
二、房屋出租人什么時候可解除合同,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房屋出租人在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都可以解除合同,比如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超過合理期限不支付租金。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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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3]《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條
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如何確定,有沒有法律依據
存在合同中規定的解除條件時,可以直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在起訴之前,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需要通知對方當事人,要說明解除合同的原因,承擔解除合同的后果,如果造成經濟損失,還要賠償。
四、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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