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定條件,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承租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定條件,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承租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定條件有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賃物;
2、租賃物被依法查封、扣押;
3、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4、租賃物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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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二、改變租賃用途能解除合同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改變租賃用途構成根本違約的能解除合同。一方構成根本違約的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租賃合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賠償金;另一方拒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該租賃合同。
三、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四、房屋出租人什么時候可解除合同,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房屋出租人在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都可以解除合同,比如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超過合理期限不支付租金。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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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3]《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條
五、租賃合同如何解除,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租賃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協商一致解除,行使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權解除。比如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且沒有正當理由,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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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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