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約定是否有效? 無效合同是否無效? 無法律規
一、無效合同約定有效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無效合同約定有效嗎合同無效后約定條款是沒有效力的,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法不設責即豁免”。對于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愿,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在法院做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應推定有效。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因此這并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二、無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有效嗎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但違約金條款并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無效合同中關于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合同無效在會帶來非常嚴重的法律后果,一般情況下合同無效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不需要受到合同當中的條款的約束,也不存在著違約金的賠償的,合同無效是有非常嚴格的,一般必須要存在法律當中規定的特定情形。
無效合同約定有效嗎?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補充解釋如下: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第二條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七條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第八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九條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第十條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第十一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第十二條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第十三條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第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七條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第十八條本解釋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二、民法典規定無效合同有效嗎
無效合同并不是全部沒有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因此,無效合同并不是全部沒有效力。【辟謠】
問合同和協議一樣嗎?
答不一樣。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規定了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的主體,簡單、籠統、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的概念。它們不應僅以名稱來區分,而應以實質來區分。
【提醒】
問哪些是無效合同?
答
1、當事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3、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三、合同附件有效嗎主合同無效,法律規定是什么
合同附件無效,主合同無效,因為根據《民法典》當中規定,如果主合同是屬于無效的,從合同也是屬于無效的,主要就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對于從合同來說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
四、只有合同章而沒有簽名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有沒有法律規定
合同只加蓋合同章,沒有當事人簽名的,依然有效。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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