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收回土地使用權?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什么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村民閑置耕地,村委會有權收回嗎,怎么規定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我國是一個人口多耕地少的國家,國家一直十分重視保護耕地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3款規定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連續二年造成承包的耕地被閑置,已經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村委會有權依法予以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37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三、去辦理收養孤兒要什么條件,法律有哪些規定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周歲。
3、無子女。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4、有撫養教育被領養人的能力。
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等等。
四、過戶給兒女的房產父母還可以收回嗎?父母過戶給兒女的房產父母還可以收回嗎
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贈與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
(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依照法律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因此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撤銷。
(二)贈與一方將其個人所有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未辦理房產的加名登記,如果贈與協議經過了公證是不可以撤銷的,如果沒有經過公證,是可以撤銷的。
三、已經將一方個人財產變更為另一方個人名下房屋的性質,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除非受贈方侵害了贈與方或贈與方近親屬的利益,或者贈與行為導致贈與人生活困難,才可以考慮撤銷贈與。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