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需不需要合同約定,如何處理?
一、留置權需要不需要合同約定,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留置權不需要合同約定。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債權未得到清償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需要滿足條件即可,無需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條
[3]《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五條
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1、一般嘛解除權人通知對方即可,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
3、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三、未生效合同約定管轄有用嗎,該如何規定的
合同還未生效,但是約定管轄是有用的,具備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之后,對于雙方當事人有一定法律約束力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不違法,簽訂合同的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這樣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未約定過戶時間的合同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未約定過戶時間的合同致使履行期限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雙方對履行期限無法達成合意的,可以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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